乘用车双积分政策 乘用车双积分管理办法

03-31
自2018年4月1日起我国对乘用车企业进行“双积分”管理

乘用车双积分政策 乘用车双积分管理办法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从两个方面进行积分核算管理,并纳入准入条件。其中境内各乘用车生产企业、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都作为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

对传统能源乘用车年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3万辆的乘用车企业,不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

达到3万辆以上的,从2019年度开始设定积分比例要求,2019、2020年度的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积分比例要求另行公布。

积分为负且未抵偿归零的企业,将调整生产或进口计划。

据新华社记者28日从工信部获悉,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五部门已联合发布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从两个方面进行积分核算管理,并纳入准入条件。
积分为负且未抵偿归零的企业,将调整生产或进口计划。
截至2016年底,我国汽车保有量达到1.94亿辆,车用汽柴油占全国汽柴油消费70%以上。
工信部有关负责人说,为了缓解能源与环境压力,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内在要求,结合我国汽车产业实际制定办法。
办法建立积分核算制度和积分管理平台,明确积分核算方法,有条件地放宽小规模企业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要求。
对传统能源乘用车年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3万辆的乘用车企业,不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

对社会关心的积分计算和转让问题,办法提出,建立积分交易机制,由企业自主确定负积分抵偿方式。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中,正积分可以按照80%或者90%的比例结转后续年度使用,也可以在关联企业间转让。
新能源汽车积分中,正积分可以自由交易,但不得结转。工信部将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一视同仁。
此前热炒的禁售燃油车时间表一事并未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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